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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办联[2006]241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信息办

关于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有效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指示精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总结河北省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完成全国城乡销售点的信息查询终端布设,将所有适合的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纳入电子监管范畴,实现各级政府部门间涉假信息及查处执法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成功能完善、机制健全、反应快捷的产品质量监控和质量打假保名优信息化联动等系统,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覆盖全国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体系,为消费者查验商品真伪提供了简单、快捷的查询终端以及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手段,为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供产品质量反馈信息及营销信息,为政府部门间联合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信息支持。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地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精心组织,依法行政,做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企业自愿。在采集企业和产品信息过程中,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要通过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调动企业参与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政府部门、生产销售企业、商户、公众共同参与的局面,增强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力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市场运作。积极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体系。

    重点在信息查询终端布设、信息采集与共享、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打假保名优联动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统一提供全国网络,该网络以北京为中心,连接全国城市及农村各商业销售网点布设的信息查询终端。

    第二,开展全国产品质量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产品质量信息的采集,企业要对每个产品单体赋予惟一的电子监管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生产和销售企业无偿提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形成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管理数据库。

    第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息查验服务系统。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无偿向各地商户提供信息查询终端供公众和企业查验产品真假。公众和企业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查验产品真伪。

    第四,建立覆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供“95001111”特服号,向公众和企业提供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服务。

    第五,建立覆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控系统,形成规范的支持产品质量监控的信息流程,健全查验、举报、投诉信息处理机制和执法打假信息反馈机制。

    第六,建立各级跨部门产品质量打假保名优信息化联动系统。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基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围绕产品质量打假保名优的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全国范围内各级部门间涉假产品信息、查处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相关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

    (二)积极推进“百百万万”放心商品工程的实施。

    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2006年至2007年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百百万万”放心商品工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工作范围。

    第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纳入电子监管的100种产品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和产品特色,制定本地区纳入电子监管的重点产品目录。在2007年底前,各地区要以食品、化妆品、农资、建材等产品为重点,选择与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纳入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体系。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首批100个城市中,重点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相关地区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规划和部署工作;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地区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实施工作。

    第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做好在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10000个商场中免费布设信息查询终端的工作。在2007年底前,完成所有选定商场的信息查询终端安装调试,确保稳定运行,提供查验服务。

    第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在本地农村免费布设10000台信息查询终端的工作。在2007年底前,选定重点农资供应店、乡村文化站等场所,完成信息查询终端的布设,实现“村村查”。

    (三)推动跨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

    2006年至2007年,要围绕质量打假保名优的联合执法行动,在全国100个重点城市推动涉假产品信息和查处执法信息的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一,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围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依据职能,明确相关部门分工,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机制,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重点在“百百万万”放心商品工程中的100个城市,做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结合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建设,确定部门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信息的共享信息指标体系,明确交换流程和方式,实现产品涉假信息和查处执法信息的部门间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信息,为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提供信息支持。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商品信息、投诉举报等案源信息、产品涉假信息、案件状态信息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是一项造福社会的“德政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电子政务应用工作。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抓住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务实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在各级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卫生、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烟草等相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三)切实落实分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引导企业提供产品电子监管信息,监督生产、流通及消费等环节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推动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建设。


 

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