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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潜伏着各种陷阱和巨大的诚信隐患

伴随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方便、快捷、互惠的网上购物以强劲的势头进入寻常百姓家。但由于网络购物环节制约制度不健全,目前这个虚拟世界里潜伏着各种陷阱和巨大的诚信隐患。

  山东省公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此分析认为,当前网络购物诈骗手法隐蔽和部分网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成为主要原因,建议严格“网上开店”资格认证。

  诈骗呈现三种类型

  由于网络购物案件的特殊性,加上很多受害者因不同的原因受骗后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此类犯罪的破案率比其他刑事案件低。

  据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警三中队队长房星介绍,当前网络购物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假充好。如低价销售冒牌运动鞋,迎合顾客贪便宜心理,骗取钱财;二是无中生有。如PS3、IPOD等高端电子产品还在试用阶段,物品紧缺,不法分子就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喜爱,谎称手中有货,骗取钱财;三是虚假广告。如销售服装、手提包等物,诈骗分子往往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代理商,在售商品都是批发价,并限时限量销售,引受害者上当。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牟刚认为,当前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网络的迅速发展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在贪图便宜心理作用下,容易失去理智,不辨真伪。

  轻信花俏版面。许多消费者缺乏网络防范常识,轻易相信卖家的信息,往往看到版面华丽精致的网站或者网络店铺就轻信诈骗分子所谓“先付款后发货”的承诺,汇款一旦寄出,就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这时再去联系“卖家”,“卖家”手机早已停机,华丽的网站也突然无法登录了。

  贪图“物美价廉”。在上当的受害人当中,不乏冲着“超低价”商品来的。当有人质疑价格时,“卖家”往往会耐心解释这些东西都是海关罚没来的走私物品,所以价格比市面上低得多,而且由于渠道特殊,所以必须要消费者先汇款再发货,信则交易不信则拉倒。面对如此巨大的差价,动心的人不在少数。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无业人员李某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在购物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数码产品,骗取多位网友两万余元。

  心存侥幸心理。一些更加“聪明”的“卖家”发布的东西价格更加便宜。例如在自己的网络店铺上声称自己是某服饰产品代理商,因此出售的东西都是批发价,一件衣服几十元左右就可以买到,并限时限量销售。在诱人的价格面前,许多人即使抱有怀疑的态度,可一旦考虑到价格因素,就有点动心了,认为即使被骗几十元,自己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就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大批受害者上当受骗,而骗子则因为“薄利多销”、“积少成多”,骗取相当可观的金额。

  严格网上开店资格认证

  山东省公安厅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当前网络购物诈骗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决定了破获此类案件存在一些困难。一是报案不及时。一些网络购物诈骗的受害者发现上当后,未能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往往贻误了破案时机。二是无实名登记。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时往往在网吧内,且上网没有固定的网吧,或使用GPRS移动上网。即使通过IP地址也仅能查到实施地是哪家网吧,但网吧里上网人员复杂,具体行为人根本无法确认。三是调查取证难。诈骗分子使用的手机、银行卡不是用假身份证就是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开户,且均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一旦诈骗成功就会将作案工具丢弃、销毁或隐藏起来,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专家建议,应从严格资格认证等方面入手,增强打击防范网络购物诈骗犯罪的实效。

  严格资格认证。工商等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网上开店”方面的监管空白。对于以利用网络出售商品为目的的网站、网页,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应做详细核实。只有正规登记在案,拥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并签订相关承担风险协议,持有营业执照的网站才能进行运营。

  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网上开店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网络实名验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验证,但是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时空相分离,诈骗分子容易利用假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办理银行卡用以收取货款,导致受害人上当。但目前,我国大型购物网站及银行系统对于个人提交的信息,在验证方面无严格的监督机制。

  引入交易中间人。北京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利军认为,支付风险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均等的。因此,建立一个专门从事网上交易服务的平台(即第三中立方),并通过该平台实现资金的交换,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应广泛运用这种第三中立方作为交易的中间人制度,以降低市场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