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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购物券消费可开发票

随着元旦、春节消费黄金旺季的到来,很多商家使用购物券、赠券等形式促销,但近日有消费者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们使用购物券、赠券消费,商家不给开发票。福州市国税局表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商家应该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遇商家拒开发票,可拨打12366投诉。

  近日,福州市民陈先生在一家大商场购买电器,总价5688元,其中3000元以现金付款,2688元以商场促销赠券付款。当陈先生要求商场开具发票时,服务人员只肯开具现金付款部分,即3000元的发票,赠券部分2688元不给开。

  同样在金融单位上班的林先生用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在某超市消费时,要求售货员开具发票,超市却以单位在统一购买购物券时已给单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再给消费者个人开发票。

  “像这类行为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福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零售商只要与消费者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零售商都应当向消费者即时开具发票。

  对于第二种以重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给消费者开发票的行为,该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实际上算是超市预收货款的合同,不能作为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超市销售购物券,具体销售行为并未发生,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此时超市开发票,其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