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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建设与品牌环境

    从亚洲日韩两国的经验看,日本30年不懈的努力,使欧美发达国家和全世界接受了“日本制造”;韩国倾尽国力培育大企业,建立起现代、三星、LG等国际品牌。实践证明,光有品牌的梦想是不够的,还必须扎实地搞好品牌建设,为品牌的崛起创造成长环境。
    一、品牌建设
    品牌建设(Brand construction),是国家、企业对品牌的设置、创立或发展过程。品牌建设分为评估、推广、促进、保护四个体系;如何建立和实施这些体系,体现出国际竞争的实力,著名品牌不但承载着国家意愿,还肩负着民族声誉。
    (一)企业的品牌建设职能
    品牌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创建品牌是企业自身的行为。“竞争不是在国家之间,而是在公司之间进行的”。企业品牌建设要全面考虑整体情况,做到软硬件的沟通和协调。其中硬件要素包括:企业战略建设,组织结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等。软件要素包括:品牌的管理风格,品牌的价值观念,企业的人员素质,企业的技能体系等。
    品牌并非政府造就,创立品牌主要靠企业,品牌是企业的旗帜,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品牌的生命力取决于企业能否适应环境去生存,能否找好市场切人点,像美国通用汽车的切入点是陆地交通工具,而中国景德镇瓷器的切入点是日用、建筑和高科技陶瓷。企业应当做到,顺应市场潮流,展现自我;加强内功修炼,超越自我;构筑世界品牌,超越对手,争当挑战行业的品牌领跑者。
    世界最有价值的100个品牌,每个品牌的价值均超过10亿美元,但这百强之中,还没有中国的自主品牌。“走出去”,已经成为21世纪中国经济两大发展战略之一,“走出去”的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企业,企业要想走出国门,品牌建设势在必行。因为,“创建世界知名品牌是企业努力的结果,不是政府培育出来的,中国要想实现世界百强品牌‘零’突破,企业必须‘挑大梁’。”为此,企业应当放眼全球,像中国第一品牌海尔那样,“走出去”,进入国外主流市场;“走进去”,进入当地主流渠道销售主流产品;“走上去”,成为当地主流品牌。
    (二)政府的品牌建设职能
    政府创造环境,企业担当主角。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不但在宏观的施政方针上履行品牌建设职能,还要在微观的行政事物中塑造品牌政府形象。
    政府抓品牌建设,应从政策、法律入手。政府通过制定明确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有助于品牌成长的产业政策,促进产业整合,推进品牌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开展品牌的法制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规范品牌市场,创造公正的法制环境;通过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财税、贸易、金融、保险等政策和法律,对品牌建设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发展和完善品牌建设的整体环境。
    政府抓品牌建设,应从服务、扶持做起。政府服务,在实施品牌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品牌企业并不要求政府介入经济生产的具体环节,而是需要服务型政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政府扶持,是考查一国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参与全球竞争的战略选择。中国商务部通过对商务领域现行的扶持政策进行整合,把自主品牌建设与其他商务工作有机结合,加大了支持力度,推动了自主品牌发展。在这方面,国外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值得借鉴,美国每两年发布一次《国家关键技术选择报告》,对近、中期关键技术进行分析,确立战略技术和产业相适应的发展政策;欧盟组织各成员国确定战略技术,推动战略技术转化为产业实体,扶持各成员间企业的协调发展。
    二、品牌环境
    品牌环境(Brand environment),是产品周围的情况,以及环绕品牌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氛围。环境变化决定未来,企业应变能力关系到品牌的存亡,消费趋势和市场环境变了,品牌就必须跟着改变。为此,企业应认清最基本的资源环境和法律环境。
    1、品牌的资源环境
    资源环境的利用是品牌基础工程。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矿藏储量、民族风俗要受环境因素的制约,企业要根据资源打造品牌,谋求发展,政府要促进资源有序流动,深度整合。特别是在集团品牌组合中,各个品牌资源的配置不同,为了最有效地利用资源,需要对不同品牌采取不同的策略,深层次考虑集团的共同效应,实现资源共享。
    资源环境的变化决定品牌的未来。英国石油公司(BP)CEO布朗,早在1977年就根据主导工业动向对该公司进行重新定位;2004年公司的总收入超过了埃克森美孚石油与荷兰壳牌石油两大集团,一跃成为世界500强第二。布朗说:“气候骤变,就要想到或预见到气候变化给自己企业带来相关变化的可能性,今天的社会各界对此都严阵以待。我们做企业的就要研究气候变化的对策,这就是现代企业的特征。”
    资源环境的优劣影响品牌的投资。曾经有位市长问世界银行的高级官员约瑟夫•巴特德:“什么是吸引外商投资的最重要因素?”答:“第一是投资环境,第二是投资环境,第三还是投资环境。”这个投资环境,应是包括资源在内的综合环境。2005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724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对资源进行规划和整合,创造和谐的、有吸引力的大环境。
    2、品牌的法律环境
    国际法律环境构筑品牌大厦。世界各国在遵守国际条约和WTO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塑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品牌的市场环境。许多国家结合本国实际,对现有法律进行立、改、废,力求与国际法律接轨。2006年,中国已基本完成了加入国际互联网公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论证工作,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商务部起草了《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国家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国内法律环境为品牌保驾护航。保护本国企业,维护民族品牌,是各国法律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运用的锐利武器。从2000-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700余起,收缴了4.57亿件侵权盗版的光盘和图书制品。仅2005年,工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犯假冒案件39000多件;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劣商品和非法经营罪案件3500多件。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版权、信息产业、文化、海关等部门结合各自业务领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专项行动,这是国家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
    此外,品牌的社会环境必不可少,品牌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品牌要走向世界,仅有政府和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官、产、学、研”形成强大的合力,综合舆论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做品牌、推品牌、用品牌、爱品牌”的良好氛围,把品牌建设与品牌环境融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