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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升位的通知

质监网办〔2008〕8号

 

关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升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文件精神,根据质检总局与国务院信息办联合组织的专家鉴定会所通过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监管网)技术方案,现将原16位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以下简称:监管码)正式升为20位监管码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升级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入网企业、首次申请监管码的企业直接使用20位监管码,监管网平台不再接收新的16位监管码申请。监管网系统对16位监管码继续兼容,之前申请的16位监管码可以继续使用、查询。
    二、监管码印制规范
    20位监管码根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条码码制规范要求和GB/T15425—2002《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6986—2003《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等标准制订。
为方便消费者查询,印制时在上方条码中包含的应用标识符“21”信息在下方数字印制时隐藏,如下图所示:
 

 

    条码类型:UCC/EAN-128条码应用标识符AI取值21
    编码结构:AI 20位监管码
    标识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