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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的通知(2007年第31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山西省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列企业符合发证条件(名单见电子邮件);内蒙古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列企业符合换证条件(名单见电子邮件)。现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下达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复的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换发工作。并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或者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工作。各地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时一定要按照发证范围严格把关,不能错贴、滥贴。目前没有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一律不得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各地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市场准入处联系。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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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1批符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xls

2007年第31批符合延续及期满换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