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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一台电脑收到一块砖头承运人被判赔偿相应损失

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笔记本电脑,到收件人手中却变成了砖头。为此,寄件人姚某将北京通州区某快递公司告上法院。7月30日,通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快递公司被判赔偿姚某电脑损失及相应款项。

姚某诉称,今年4月,开报刊亭的自己购买了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准备寄给在云南读书的妹妹。通过熟人,姚某找到了被告。办完手续后,姚某的妹妹一直在等待。终于,货物比约定日期晚3天后到达。姚某的妹妹打开包装验货时,却发现里面存放的不是笔记本电脑,而是砖头。

法庭上,快递公司称,姚某的笔记本电脑是通过别的公司发来的,自己只承担运输任务,因此并无责任。快递公司还表示,该公司一般不检查要邮寄的货物是什么,因为“要尽最大的努力保护消费者的隐私”。货物的接单人并不是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从接到货物到寄给收件人这一过程中,不存在失误,所以拒绝赔偿买电脑的经济损失。但从客户至上考虑,同意双倍赔偿承运费用。这一提议遭到姚某反对。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13日,姚某填写了被告的速递详情单,交付的邮件外包装为华硕笔记本电脑包装盒。速递详情单的内件说明栏注明为电脑,但未注明重量。姚某交纳邮寄费84元,并按邮寄物品价值的20交纳保价费120元。此邮件由被告按速递详情单记载的地址进行邮寄,收件人在收到邮件后发现包装完好,但内装的却是砖头,故以内件不符为由将邮件退回。

法院另查明,今年4月6日,姚某自北京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A8H575的华硕笔记本一台,价格为6900元。

上述事实,有姚某提交的速递详情单、证明、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法院认为,姚某与被告自愿建立的邮寄服务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公司使用自己的速递详情单承揽了姚某的速递业务,其并未与姚某发生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鉴于姚某填写了被告的速递详情单,且被告事实上邮寄了邮件,故姚某与被告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被告接收邮件后未对内件进行查验,亦按照速递详情单记载的邮寄物品的价值进行了保价,且无证据表明被告在接收邮件时,对内件是否为电脑提出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又不能提供邮件不是笔记本电脑的证据。综上,法院驳回了被告的抗辩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姚某购电脑款6900元,邮寄费84元、保价费1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快递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