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景阳冈一号”酒销售多年,其包装装潢已成为识别该商品来源的标识,为景阳冈酒厂所特有。被告“阳谷一号”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均与原告“景阳冈一号”的构成近似,具有利用原告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来销售自己产品获取利益的主观心理,明显属于“傍名牌”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了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最终被告同意停止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并变更商品名称“阳谷一号”为“陽谷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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